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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的要害,是经济社会的宪法性秩序从行政秩序转换为法律秩序和信用秩序。行政秩序的制度基础是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法律秩序和信用秩序的制度基础是普遍而广泛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等微观行为主体的经济权利[[12]]。因此,我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管理转型所以能够平滑顺利地实现由1.0型转至2.0型,并已进入2.0型向3.0型转换的转型时期,正是顺应了宏观转型经济和谐发展规律,藉由“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补充”向着“市场主导、社会自主、政府服务”方向转型的自然结果。[2]整个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主导力量正从政府的行政权力转换为社会的经济权利。
从计价依据的传统概念(计价政策、定额和造价信息)讲,政府负有“规范行为、统一标准、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建设项目、市场和社会的新需求,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在资源、能力有限和依法执政的条件下,政府确需从行使权力的收与放、投入服务精力的多与寡的方向来思考有效承担自身职责的问题。
从宏观规划与顶层设计角色看,政府应当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从规范建设项目造价计价活动,从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从保持整个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方面与方向,抓大放小,简政放权,在计价依据管理中的主要权力和精力应着重于计价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监管方面,在计价指标或定额、造价信息和项目计价文件方面应以放为主,交由市场、社会去决定。这里以省、直辖市一级造价管理部门为例,将政府行使权力的收放(即所发布计价依据效力的强弱),以及所投入服务精力(对计价依据的关注度、着力度)的多少简略地划分为5个刻度,对新时期计价依据管理中的政府作为做一基本配置构想,详见表2。
建设项目造价计价依据大概念的范围中,企业、社会不能通盘依靠政府,政府也无力全权大包大揽,市场的主角是企业,是建设各方主体和社会,新时期计价依据管理朝着“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方向的转型已成趋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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