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索赔管理的研究

[12-11 16:59:52]   来源:http://www.tmgc8.com  工程管理   阅读:3316

◆不可预见性障碍引起的延误: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障碍是实施前无法预见的,此障碍的处置难度、时间已构成对该工程的延误,如在工程现场或在挖方工程中,发现古迹、古文物、古化石而引起的停工等待处理或工地移址造成的延误。
◆不确定性障碍引起的延误:承包人因条件所限,只能判断障碍存在,而无法预先确定处置此类障碍的措施及需要时间,一旦遇到此类非承包人原因的拖延,将会产生工期顺延。如在土方工程中遇到异常复杂的地质条件,导致影响工期。
◆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承包人无法控制的自然影响力迫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正常实施而造成的延误。如地震、泥石流、龙卷风、山洪暴发、瘟疫等自然灾害的危害。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延误:引起索赔的“异常恶劣气候”应为工程所在地区某季节中出现的特别不正常的气候。在实际索赔分析中,要判断某地区某时期内所发生的恶劣气候是正常的恶劣气候或异常恶劣气候,业主、承包人双方往往看法难以一致,为了合理公正地处理这种分歧,一般根据当地气象部门真实气候资料,以过去10年的平均值(或认为更合理的可靠数据)作为比较和判别的基础标准。而且受异常恶劣气候影响的应是室外作业,不受气候影响的室内作业不能就气候问题提出工期索赔。
◆特殊社会条件引起的延误:特殊社会条件是指工程及所在地区在工程实施期间处于战争、叛乱、罢工等不安定环境中。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工程实施必然会受到经济秩序混乱、生产不景气、交通运输受阻、职工情绪不佳等不良情况的影响,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及工程延误。但只要这种特殊社会条件还没有导致工程合同的终止实施,承包人就应尽力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同样,由于国际上各国政府间经济贸易方面的抵制或禁运对某些工程实施构成延误的情况,也属于特殊社会条件所产生的问题。由于特殊社会条件所产生的工程延误并非承包人的过错,业主一般会实事求是地认可承包人适当延长工期的合理要求。
(5)可索赔延误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这种延误属于可索赔延误,当承包人提出补偿要求时,业主应客观地考虑承包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可索赔工期的延误: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条件、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原因等引起的延误。对这种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在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条件)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的发生引起的延误,业主应给予承包人损失补偿。
◆只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由于业主及其代表直接原因或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造成延误的活动应在关键线路上。承包人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损失。此外,费用补偿是针对因工程延误的时间因素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不是指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技术变更等因素导致的费用损失。
◆只可索赔费用的工期延误: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工期延误的事件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这种工期延误称为仅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延误造成的人工费、材料费价格上涨,劳动生产率降低,项目管理费增加等。
既然是可索赔延误,首先应得到延长工期的补偿,这是每一位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时的要求。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急需性,即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延误都是由于业主及其代表的原因,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业主承担工期延迟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本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而采取赶工措施。由于加速施工采取各种赶工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依据。除此之外,对工程延误期间的时间因素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也可提出索赔要求。www.tmgc8.com
(6)不可索赔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构成的延误得不到业主给予延长工期或追加支付的费用补偿。包括承包人方面原因引起的延误及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的原因引起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
(7)关键工期线路延误
在网络施工计划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工程总工期,在这种线路上的每一个工序都没有任何机动时间,因而任何工序的拖延都会迫使总工期推迟。所以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为可索赔延误。
(8)单一性延误
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它延误事件发生和进行干扰,该延误事件称为单一性延误(很少存在)。
(9)共同责任延误
当两个或两处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只有部分重合的情况,这些延误事件被称为交互性工期延误。各种原因引起的延误经常交织在一起,因而交互性延误在工程中很常见,它的补偿分析也更为复杂。
4.2共同延误责任分析
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的拖期延误很少是由一种原因(承包人的原因、业主的原因,或客观的原因)引起的,往往是由两种(甚至三种)原因同时发生而形成的,这就是所谓的“共同延误”。在共同延误的情况下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在确定对工期延误索赔的延误责任时,必须遵照以下原则:
(1)在共同延误的情况下,应该判别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找出初始延误的一方,它首先要对延误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的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方不承担延误的责任。
(2)如果业主是初始延误方,则在他的有效延误期内,而且这个延误是处于施工组织的关键线路上时,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相应的工期延长,还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如果工期拖延的原因既不是业主,又不是承包人,而是客观的原因时,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即索赔款)下图具体表述了上述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注:C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E为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N为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图中第一列共同延误的初始延误方为承包人C;第二列共同延误的初始延误方为业主E;第三列共同延误的初始延误方是客观原因N。—表示不能得到补偿;=表示可以得到工期或经济补偿;三表示既可得到工期补偿又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特别地,当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它使索赔管理中的补偿分析比单一性延误要复杂的多,通常可以认为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的延误。
4.3工期索赔的计算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常用的工期索赔计算方法主要有网络分析法、比例类推法、直接法等。
(1)网络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它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之差异而计算工期索赔的,通常可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手工计算比较困难,需借助计算机来完成。
(2)比例类推法
在实际工程中,若干扰事件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采用较简单的比例类推法。比例类推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按工程量进行比例类推

◆按等价进行比例类推

(3)直接法
有时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一次地发生在一个项目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这时可检查施工日志,变更指令,施工进度计划变化差别等资料,将这些资料中记载的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5.对费用索赔的审核
在满足安全、质量、工期的条件下,节约投资是业主的最大愿望;相应的在满足安全、质量、工期的条件下,以索赔的方式,尽可能地取得收益也是承包人的根本利益。因此费用索赔的审核,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造价工程师在索赔管理中最主要的工作。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条款进行分析。
5.1承包人只能索赔费用或工期的情况分析
(1)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可索赔费用,但通常不能得到工期索赔。
条款 事件 4.1.8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9.2.5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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