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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E为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N为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图中第一列共同延误的初始延误方为承包人C;第二列共同延误的初始延误方为业主E;第三列共同延误的初始延误方是客观原因N。—表示不能得到补偿;=表示可以得到工期或经济补偿;三表示既可得到工期补偿又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特别地,当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它使索赔管理中的补偿分析比单一性延误要复杂的多,通常可以认为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的延误。
4.3工期索赔的计算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常用的工期索赔计算方法主要有网络分析法、比例类推法、直接法等。
(1)网络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它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之差异而计算工期索赔的,通常可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手工计算比较困难,需借助计算机来完成。
(2)比例类推法
在实际工程中,若干扰事件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采用较简单的比例类推法。比例类推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按工程量进行比例类推
◆按等价进行比例类推
(3)直接法
有时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一次地发生在一个项目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这时可检查施工日志,变更指令,施工进度计划变化差别等资料,将这些资料中记载的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5.对费用索赔的审核
在满足安全、质量、工期的条件下,节约投资是业主的最大愿望;相应的在满足安全、质量、工期的条件下,以索赔的方式,尽可能地取得收益也是承包人的根本利益。因此费用索赔的审核,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造价工程师在索赔管理中最主要的工作。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条款进行分析。
5.1承包人只能索赔费用或工期的情况分析
(1)在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可索赔费用,但通常不能得到工期索赔。
条款
事件
4.1.8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9.2.5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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