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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5、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6、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7、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