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索赔管理的研究

[12-11 16:59:52]   来源:http://www.tmgc8.com  工程管理   阅读:3316

 摘要:随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现场地质和施工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难免出现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等因素决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索赔的发生是客观存在。全面的认识索赔,科学合理的处理索赔,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逐步成为造价工程师必须钻研的课题。本文是在作者多年从事造价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对索赔的研究成果,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论述了造价工程师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索赔管理工作的工作内容、原则和工作流程等,对如何审核索赔提作出的理论性研究,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索赔

1.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实施环境越来越复杂,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建设工程系统内部状态的不确定性、利益的矛盾性和系统外界环境的随机性,决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构成其原始合同状态的基础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和偏移,决定了合同各方都难免会有未履行好合同义务的情况。同时由于包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内没有一个合同文件是尽善尽美的,包罗万象的,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做出准确的预见和规定,也无法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和变化进行预测。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索赔的发生,也就是说索赔不仅是一个意识或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客观存在。随着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索赔的作用和意义愈加明显突出,业界甚至流行着“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的说法。作为向项目业主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造价工程师,作好索赔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大致经过了以下四个阶段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按设计图计算工程费用。当时没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是由国有建筑企业的预算员根据企业的累积资料和本人的工作经验,将建造项目所需的费用列出,经过各级财政设立的拨款科(股)人员核实后,直接拨付有关款项。这阶段的工程造价只是在国家财政统包下的不同国有实体间的转移,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无经济利益冲突,也就无无真正意义上的造价管理,由于这段时间处于国家定额颁布之前,因此可称之为定额前期。
第二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自从50年代中期在造价领域从原苏联引入施工定额后,我国的造价管理就进入了严格执行定额时期。定额这一大规模工业化革命历史条件下,最有效管理的工具,被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当成造价工作中的“圣经”,不得有一丝一毫地修改,必须严格执行。这段时期,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工程计价是以统一预算定额(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单位估价表(单价)、费用定额为依据。造价管理人员只需要按设计图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审核工程量,套用统一的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再按规定计算间接费及有关费用,最终确定工程概算造价或预算造价,并在竣工后审核结算和决算。这一时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以监督者或裁决者的面目出现,工程造价管理被浓缩为两个字“审价”。由于图纸几乎全部采用手工绘制,计算机也尝未在社会上普及,因此在管理手段上全部采用手工操作。由于这阶段造价管理主要以地区单位估价表为依据,因此也可称之为估价表时期。
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家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度,“双轨制”开始出现,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波动,材料价差出现了。由于材料调差需要进行大量的材料消耗量分析,对半成品材料还要进行二次分析,使得手工操作变得日益困难,同时以“BASIC”语言为代表的计算机语言的简单化和微型计算机的出现和普及,计算机开始在造价管理中出现。在造价管理的组织机构上,是以国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下设的预结算编审办和各级建设银行内设的预结算审查部门等为主。在定额的使用上,允许对部分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和换算,同时对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按国家规定针对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进行调整。这段时期由于处在使用定额的后一个阶段,因此可称之为后定额时期。www.tmgc8.com
第四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段时间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提出了“控制量,放开价,竞争费”的基本改革思路,并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为目标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逐步转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建筑产品的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改革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7月,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全国正式实施后,由于更多地融入了市场对行业的影响因素,计价方式也由政府决定造价转变为政府指导造价。很多业主都纷纷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项目的起始阶段就引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这段时期,由于清单计价模式第一次被采用,因此可称之为清单时期。
全过程造价管理又称全面造价管理(英文名称为:Total Cost Management,简称TCM)是原AACE会长理查德.威斯特尼于1991年在AACE西雅图年会上提出的,其基本定义是:有效地利用专业的、技术的专长与方法去计划和控制资源、造价、利润和风险,并使之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始终。在具体的实施中,我们又可把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管理阶段转化为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承发包与施工阶段、竣工与后评价阶段,其中,索赔管理是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1.2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时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施工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和其它过错或者无过错但由于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或补偿的权利,是合同双方为保护自己权益,避免和减少由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各自风险的一种手段。在FIDIC指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Claims,国内翻译为索赔,英文中Claim含义很多,在一般经济活动中可以理解为要求(Claim)或提出的要求(Claims),在法律上叫做权利主张。本文中的索赔特指施工索赔。
首先,索赔是双方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降低各自风险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合理的权利主张,是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的合理的偿付,并不是无理要求。即使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没能得到解决而提交仲裁或法院裁决,也是一种遵守条约的正当行为和表现。因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索赔引起的争端,正是将条约和维护合同的权利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其次,索赔的发生并非都是由于对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很复杂,有时并非哪一方的过错或失误引起的。譬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等,在这些情形下,判断当事人是否应负责任以及应负多大的责任并不表明责任一方具有过错或失误,不能说是承包人或业主的责任。在《F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当发生战争等“业主风险”(特殊责任)和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虽然这并非是业主的责任而造成,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却应该由业主来承担,即承包人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此外,索赔具有双向性,即索赔是相互的、双方的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照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就某一事项提出某种要求,它体现了对等的原则。一般地讲,索赔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要
求,是狭义索赔;业主向承包人的索赔或业主控制承包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1.3索赔发生的原因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工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也使施工过程变得更加复杂。由于设计难度加大,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规范使用中不出差错,尽善尽美是不大可能的,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加之施工地质条件往往与地质勘探结果不一致,因而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和技术重新核定,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了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矛盾时,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管这样,还可能有很多矛盾不好解决。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固定的,而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理解。www.tmgc8.com
(3)项目承发包及管理模式变化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承发包制。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这些承担工程的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与影响。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
若有一方失误,不仅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的单位。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对此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索赔。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不足引发争议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清单子目的划分必须按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必须采用规范规定的计算规则,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依靠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因此,清单的明晰有赖于完善和严谨的清单规范。我国目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时间才几年,与国外实施了几十年的清单相比,肯定还有不足。主要表现在:
①措施费项目的划分尚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临时设施、脚手架等交叉项目并列设置;市政工程中的“现场施工围栏”与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之间的关系也不十分清晰;
②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划分方面存在着不同编码项目之间内容相互重叠的现象,例如在A.1.4其他相关问题说明中第五项指出“基础挖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人工挖孔桩等的挖方”,而在混凝土灌注桩的工程内容中包含了成孔和固壁,二者之间的工作内容重叠,容易导致清单漏项或重项;
③一些项目的计算规则容易引起混淆。如市政工程中基底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基础上方是按设计开挖线计算,除此以外的其他市政独立基础、条型基础以及房屋建筑的所有基坑又都是按基础的垂直投影体积计算,而这样的划分就很容易让双方混淆。当这些影响导致清单漏项或变更时,就存在着重新组价和造价增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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