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17:01:08] 来源:http://www.tmgc8.com 建筑设计 阅读:3282次
为了在预应力砼管桩基础的应用中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依据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湖北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湖北省《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的地方标准,为了更好地执行该标准,现将检验与监测部分具体规定与大家进行交流:
0.1管桩运到工地后,监理施工单位应对进入工地的所有管桩的规格、型号、尺寸、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管桩堆放及桩身破损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桩禁止使用。
0.2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进行随机见证抽样检测,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桩前,每个厂家生产的每一种桩型随机抽取一节管桩桩节进行破坏性检测,检测项目为预应力钢筋的搞拉强度、钢筋数量、钢筋直径(可检查每延米重量)、钢筋布置、端板材质及厚度、尺寸偏差、外观质量、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当抽检结果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加倍检测,若再发现不合格的桩节,该批管桩不准使用并必须撤离现场。未经抽检不得施工工程桩。
2、沉桩过程中每栋建筑物应随机抽查已截下的桩头,进行钢筋数量、钢筋直径、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钢筋布置、端板尺寸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检测数量每单体工程不应小于总管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3、应对闭口桩尖的钢板厚度、桩尖尺寸、焊缝质量等进行检测,检测数量每栋建筑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2个桩尖。
4、检测的方法及判 别校规应符合本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0.3、工程桩施工前应按本规程第7.4.1条及DB42/269的有关规定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并应压至破坏。当拟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的验收检测时,应先对试桩进行高应变检测,再进行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并压至破坏,取得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后,方可在验收检测中实施高应变法。对比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当预估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当岩土工程条件简单且以压桩力控制桩长或岩石土工程条件简单且有类似经验时,可用工程桩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 试验,但应按DB42/269的规定增 加一倍的检测数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物每一条件下的桩的试验数量不应少于6根(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少于4根),其中有3根(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为2根)应在大量工程桩施工前进行试验。
2、岩土工程条件相同的同一场地多栋建筑物,当工程桩条件相同时,每栋建筑物的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根,且每一施工单位所施工桩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6根。其中每栋建筑物有1根,每个施工单位有3根桩应在大量工程桩施工前进行试验。高层建筑及试验结果离散性较大时,应由设计单位酌情增加试验数量。
3、除去施工前进行的试验外,余下的试验宜在工程桩施工完成并按桩顶设计标高截桩后随机抽检试验;当基坑开挖较深、坑内试验困难时,也可由设计单位指定桩位,在工程桩施工过程中进行试验。
4、单栋建筑物某一条件下的桩总数少于30根,且为裙楼、附楼下的次要桩时,至少应进行一根桩的静载荷试验。
5、当按上述要求进行试验后,在施工正常的情况下,工程桩可不再进行单桩承载力的验收检验。
6、不应采用高应变法部分或全部取代上述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的检测。
0.4所有工程桩应逐根对桩孔内壁进行灯光照射目测或孔内摄影检查,观察孔内是否进土、渗水,有无明显破损、错位、挠曲现象,并作出详细记录,注明发现缺陷的位置以及进土、进水的深度。
0.5工程桩应进行桩位的验收检测。桩位偏差应符合表9.0.5的规定。
表 9.0.5 桩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1
基础梁下单排或双排桩:
垂直基础梁中心线
沿基础梁中心线
100
150
2
一个承台下桩数为1~3根的桩基
100
3
一个承台下桩数为4~16根的桩基
边桩100,其他1/3桩径
4
一个承台下桩数多于16根的桩基:
角桩及边桩
中间桩
13桩径或150中较大者1/2桩径
注:对基础梁下的排桩沿梁轴线允许偏差、一个承台下多于9根桩以及筏板下的群桩基桩位允许偏差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增加0.01H,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www.tmgc8.com0.6工程桩的桩顶标高应进行检验,其偏差不应超过+20mm、-50mm。
0.7 开挖基坑中应对工程桩的外露桩头或在桩孔内进行桩身垂直度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在基坑开挖中如发现土体位移或机械运行影响桩身垂直度时,应加大检测数量。对倾斜率大于3%的桩不应使用:对倾斜率为1%~2%(含2%)及2%~3%的桩宜分别进行各不少于2根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并将试验得出的单桩抗压承载力乘以折减系数,作为该批桩的使用依据。
载荷试验最大加载最量应为设计要求的单桩极限承载力,试验中可同时进行桩顶水平位移的测量。
0.8永久结构的抗拔桩,当设计抗拔力达到本规程附录A表A-1、表A-2中规定的最大允许抗拔力的50%时,应对工程桩的接头焊缝进行质量检测,检验数量不少于6根(每根桩一个接头)咀不少于总抗拔桩数的1%,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202的有关规定。
0.9工程桩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的验收检测,检验应符合DB42/269的有关规定,当桩基施工前,利用工程桩进行静载荷试验时,应符合本规程第9.0.3条的规定。
当挤土效应影响邻桩承载力或施工出现异常情况时,在工程桩全部施工完后必须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检验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对挤土效应无经验的地区,沉桩施工过程中应对桩顶标高的变化进行监测。检测对象宜选择群桩中的单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
在深厚饱和软土中沉桩,当布桩密集又无经验时,尚宜在施工中监测桩顶的水平位移,监测数量不应少于6根。
0.10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的验收检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甲级设计等级的桩基,抽栓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每个承台下抽检的桩数不应少于1根,且单桩、两桩承台下的桩应全数检测。
抗拔桩、以桩身强度控制设计的抗压桩、超过25层的高层建筑基桩及倾斜度大于1%的桩应全数检测。
0.11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出现裂缝和缺陷的永久结构的抗拔桩或以承受水平力为主的桩应意在为III类或IV类桩。
2、桩身的混凝土受损及桩身出现斜裂缝或垂直裂缝的受压桩应判为III类或IV类桩。
3、桩身出现轻微缺陷的受压桩宜先判为III类桩,最终判定桩的类别时,应挖开浅部的缺陷进行检查核对,结合低应变波形判别评价。挖开检查时,当裂缝长度小于桩截面周长的1/3且为水平裂缝时,可将相似波形的桩改判为II类桩。
挖开检查的桩不应少于3根。挖开检查困难时,应结合桩顶偏位、桩身倾斜率、孔内目测、岩土工程条件及施工情况等综合判定,仍有疑问时,应判为III类桩。
4、应查明缺陷位置与桩身接头位置的关系,审慎判定桩身接头附近的缺陷性质。确认接头焊缝质量存在轻微缺陷时,对受压桩可判为II类桩,当接头附近桩身存在缺陷时,应按本条第 1、2、3款要求进行判别。
0.12对低应变检测中存在缺陷的II类、III类桩均应进行处理,并应进行桩身倾斜度及桩位偏差的检测。考虑地质情况、沉桩施工情况、基坑开挖情况等并结合本规程第9.0.7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据以确定利用和处理方法。以桩身强度控制设计或受力较大的III类桩经处理后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2根。
0.13对桩身汪税存在缺陷的管桩,可根据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开挖检查处理,截除缺陷以上的桩身,再次进行低应变及桩身倾斜度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按本规程4.0.21条规定进行接桩处理。
0.14当场地周边的建筑物及管线有可能受沉桩影响时,应对建筑物、管线及周边地面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宜进行水平位移及孔隙水压的监测。沉桩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周边建筑物及管线的工作状态是否受到影响。
0.15当沉桩施工中桩的破损率超过3%或对桩身混凝土强度产生怀疑时,可抽桩段进行抗弯试验或进行桩身混凝土钻芯(或切取试块)检测,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弯试验每种桩型不应少于2根,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5.6.3条的规定。条规定的检测资料;
2、钻饼取样在一根打的桩段上进行,桩段两端及中部各钻取2个芯样。试验应符合《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196关规定。
3、混凝土抗条及第评定时,同一截面的2个芯样(试块)可取平均值,3组芯样(试块)平均值的最小值为该节桩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值。www.tmgc8.com
4、钻芯、制样的设备应经校准合格检测单位应取得管桩钻芯的受权,方可进行管桩钻芯检测。
5、管桩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应综合考虑抗弯试验及钻芯试验的结果,抗弯试验不合格的桩当钢筋配置符合要求时,应视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钻芯芯样或切取试块的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85%时,也可视为合格。
0.16质量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抽查各生产厂家桩身混凝土试块强度。
0.17管桩基础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桩基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包括施工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通知书;
2、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基线复核签证单;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实施中的变更资料;
5、管桩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
6、打桩施工汇总,包括桩位编号图;
7、本规程第9.0.2条及第9.0.8条规定的检测资料;
8、工程桩竣工图(桩位实测偏位情况,补桩、试桩位置等);
9、成桩质量检测报告(桩顶标高、桩顶平面布置、垂直度偏差检测结果、桩内壁灯照目测检查资料、高低应变动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等);
10、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11、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2、桩基施工单位的质量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