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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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4、 现浇楼板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1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 单向板应≥L/30(L为板的短向跨度)。

    5、 房屋长度大于40米时,可在楼面中部设置后浇带。

    6、 房屋层面阳角处和跨度≥3.9m的楼板,应设置双层向钢筋,阳角处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跨度≥3.9m的楼板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 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φ8。外墙转角处尚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配筋范围应大于板跨的1/3,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7、 现浇楼板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二)材料

    1、 用于现浇楼板的混凝土的用水量不得大于180kg/m3。

    2、 楼板混凝土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并控制掺合料的掺量,粉煤灰掺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15%,矿粉掺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20%。

    3、 用于拌制现浇楼板混凝土的细骨料,不得采用细砂,特细砂(细度模数Uf≥2.3 )。

    4、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控制混凝土坍落度,保证现场浇捣时的坍落度高层应小于18cm、多层和中高层小于15cm。

    5、 当有条件时,可在混凝土中加入纤维等抗裂材料。

    6、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尽快建立混凝土收缩值检测和控制体系。

    (三)施工www.tmgc8.com

    1、 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浇捣的商品混凝土坍落度进行现场逐车检查,对不符合坍落度要求的不得使用。

    2、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楼板厚度和楼板中钢筋保护厚度。

    3、 混凝土楼板浇捣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采取适当养护措施,确保养护期及养护工作质量。

    4、 楼板中线管必须布置在钢筋网片之上(双层双向配筋时,布置在下层钢筋之上),交叉布线处可采用线盒,线管不宜立体交叉穿越,预埋管线处应采取增设钢筋网等加强措施。

    (四)后期管理

住宅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和保养,防止温差引起楼板裂缝。

二、马鞍山市防治住宅工程现浇楼板裂缝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中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裂缝,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3、      防治现浇板裂缝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4、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本规定中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二)设计

1、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2、应重视屋面结构的保温设计,屋面必须设置保温层。

3、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设计厚度不得小于10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

4、框架结构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应在楼面中部设置后浇带;砖混结构房屋长度大于40m时,应在屋面板上设置变形缝。

5、砖混结构住宅两端单元最端开间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次端开间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屋面现浇板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当现浇板厚度大于或等于120mm时,必须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双层双向的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径不宜小于8mm。其它外墙转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500mm。

6、外墙转角处构造柱的截面积不宜大于240mm×240mm,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大于300mm。

7、现浇板的混凝土(以下简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8、屋面下1-2层端跨1-2开间外墙,应增加钢丝网粉刷。

9、现浇板的混凝土提倡使用补偿收缩混凝土。

(三)施工

1、现场搅拌的混凝土,水灰比不得大于0.55,在拌制时要严格控制水的用量。

2、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控制掺合料的掺量,粉煤灰渗量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15%。

3、使用混凝土外加剂必须要有试验配合比,在搅拌混凝土时,要严格按配合比控制外加剂掺量。

4、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骨料,应采用中砂(细度模数Uf≥2.3),含泥量不得大于2%;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5~50mm)。有条件的可在混凝土中加入纤维等抗裂材料。

5、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坍落度应小于50mm,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应小于150mm。预拌商品混凝土严禁在现场加水二次搅拌;施工单位必须对商品混凝土坍落度进行逐车检查,对不符合坍落度要求的不得使用。

6、楼板施工缝留置位置必须符合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得设置在负弯矩钢筋的末端300mm范围内;施工缝与平行的预埋管线间距应大于600mm;施工缝在二次施工时必须清除松动层,在结合处铺设原浆或界面剂结合层。

7、混凝土楼板浇筑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采取适当养护措施,确保养护工作质量。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小时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8、结构施工速度不得过快。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5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

9、吊运上来的建筑材料应轻拿轻放、分散就位,不得过多地集中堆放,以减少楼面荷重和振动。

10、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宜大于300mm,中间立杆间距不宜大于800mm。www.tmgc8.com

11、安装现浇板的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底层模板的支撑立杆不得设置在松散的土层上,且应设置垫板或垫块。

1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时间、顺序要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混凝土浇筑完后七天内,不得拆除立杆的横向拉结。

13、计划中的临时材料吊卸堆放部位,应预先加密下层支撑立杆(立杆的纵、横向间距均不得大于800mm)和搁栅,并应在堆载区域的新浇筑混凝土表面上铺设旧木模加以保护和扩散应力。

14、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楼板厚度和楼板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底板纵横向钢筋的保护层垫块间距不得大于1m;负弯矩钢筋及双层双向的上层钢筋、必须设置小马凳,小马凳纵横向间距不得大于70Omm,当钢筋直径小于8mm时,小马凳的间距应在60Omm以内,小马凳的底脚应有防腐措施。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装绑扎好的钢筋的成品保护。

15、不得采用高强度钢筋等强度替换低强度钢筋。

16、预埋于现浇板内的管线必须位于底板钢筋的上部、现浇板的中部,预埋的管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4,当预埋的管径超过板厚的1/4时,应沿预埋管线方向增设φb4钢筋网片,网片的宽度不宜小于240mm。

17、预埋管线在敷设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穿越,三根预埋管线不得交于一点;当三根(或多根)预埋管线组成三角形(或多边形)时,边长不应小于1500mm。

18、在多根(三根及其以上)预埋管线的集散处,预埋管线应采用放射形分布,避免紧密平行排列(间距小于100mm),以确保预埋管线底部和管线间的混凝土浇筑顺利、振捣密实。多根预埋管线的集散处,应在预埋管线的上下增设加强钢筋网片,增设的加强钢筋网片应采用φ6-φ8,间距不大于100mm;覆盖范围应超过最外管线150mm,且止于管线之间间距大于300mm以外处。

(四)现浇板裂缝的处理

对于已经出现的楼、屋面板裂缝,应在设计单位确认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的情况下,作弥补处理;在结构施工阶段出现裂缝的,应在楼地面和天棚粉刷之前作好裂缝的处理工作,然后再进行装修;在装修后出现的裂缝,处理前必须沿裂缝走向将装修层切除,切除宽度不小于600mm;设计单位有处理方案的,按设计方案进行处理;无设计方案的,可按下述方法处理,对于住宅楼地面上的找平层较厚,可在找平层中增设钢筋网片(直径φ6、φ8、φb4),用微膨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浇筑密实。板底裂缝可作一般密封处理。

(五)后期管理

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住宅的管理和养护,严禁用户破坏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防止温差引起楼板裂缝;严禁用户在现浇楼板面上开凿沟槽,预埋线管,防止削弱楼板截面引起楼板裂缝。

 (六)附则

1、违反本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本规定由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督站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纺织实施导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2、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3、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4、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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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

1、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2、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设计单位:

1、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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