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12-11 16:59:52]   来源:http://www.tmgc8.com  园林绿化   阅读:3914

6.3 绿 化
  6.3.1 公路绿化设计按功能分为保护环境绿化和改善环境绿化两类。
  6.3.2 保护环境绿化:通过绿化栽植以降噪、防尘、保持水土、稳定边坡。
  6.3.2.1 防护栽植:在风大的公路沿线或多雪地带等,有条件时宜栽植防护林带。
  6.3.2.2 防污栽植:在学校、医院、疗养院、住宅区附近,宜栽植防噪、防气体污染林带。
  6.3.2.3 护坡栽植:公路路基、弃土堆、隔声堆筑体等边坡坡面应绿化,保持水土以增进边坡稳定。
  6.3.3 改善环境绿化:通过绿化栽植以改善视觉环境,增进行车安全。
  6.3.3.1 诱导栽植:在小半径竖曲线顶部且平面线形左转弯的曲线路段,应在平曲线外侧以行植方式栽植中树或高树。
  6.3.3.2 过渡栽植:可在隧道洞口外两端光线明暗急剧变化段 栽植高大乔木予以过渡。
  6.3.3.3 防眩栽植:在中央分隔带、主线与辅道或平行的铁路之间,可栽植常绿灌木、矮树等以隔断对向车流的眩光。
  6.3.3.4 缓冲栽植:在低填方且没有设护栏的路段或互通式立交出口端部,可栽植一定宽度的密集灌木或矮树。
  6.3.3.5 遮蔽栽植:对公路沿线各种影响视觉景观的物体宜栽植中低树进行遮蔽;公路声屏障宜采用攀援植物予以绿化和遮蔽。
  6.3.3.6 标示栽植:当沿线景观、地形缺少变化,难以判断所经地点时,宜栽植有别于沿途植被的树木等,形成明显标志,预告设施位置。
  6.3.3.7 隔离栽植:在公路用地边缘的隔离栅内侧,宜栽植刺藜、常绿灌木及攀援植物等,防止人或动物进入。
  6.3.4 公路绿化应与沿线环境和景观协调,并考虑总体环境效果。
  6.3.4.1 通过林地、果园时,除因影响视线、妨碍交通或砍伐后有利于获得视线景观者外,应充分保留原有树木。
  6.3.4.2 通过草原、绿地或湿地时,宜选择当地植物进行绿化。
  6.3.4.3 公路绿化应结合当地区域特征,分段栽植不同的树种,但应避免不同树种、不同高度、不同冠形与色彩频繁替换而产生视觉景观的混乱。
  6.3.4.4 互通式立交区及服务区范围内,有条件时宜作景观绿化设计。
  6.3.5 公路绿化常用树种应根据气候、土壤、防污染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满足绿化设计功能的要求;
  ——具有较强的抗污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
  ——具有苗期生长快、根系发枝性好、能迅速稳定边坡的能力;
  ——易繁殖、移植和管理,抗病虫害能力强;
  ——具有良好的景观效果,能与附近的植被和景观协调。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照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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