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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声环境污染防治
5.2.1 声环境噪声标准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声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中的4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等应符合2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列出的环境噪声级超标5dB的敏感点作补充工程调查,进行声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设计,提出实施方案。
5.2.3 应根据敏感点的性质、位置、规模、当地条件及工程特点,确定防治对策,可考虑下列措施防治交通噪声:
——调整公路线位;
——堆筑工程弃方;
——建筑物设置隔声设施;
——建造声屏障;
——栽植绿化林带;
——调整临噪声源一侧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对所选用的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应进行工程与环境费用效益分析,综合经济比较后确定。
5.2.4 堆筑工程弃方防治交通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 应对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注重与景观协调。
5.2.4.2 工程弃方堆筑高度、长度可参照本规范第5.2.6.3款的规定设计,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条件、地形、地物确定,堆筑体应压实,保证稳定。
5.2.4.3 采用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堆筑时应用土壤包覆,不得外露,并及时绿化。
5.2.4.4 堆筑体表面应绿化,有条件时应在其表面及周围作美化栽植。
5.2.5 建造隔声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 敏感点规模较小或为高层建筑时,可设置隔声设施降低室内噪声。
5.2.5.2 隔声设施可采用封闭阳台、设置双层窗、封闭外走廊等,必要时亦可加设外墙。
5.2.5.3 隔声设施的隔声设计可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nJ 118—88)的有关规定。
5.2.6 建造声屏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1 当公路距敏感点较近、用地受限且环境噪声超标5dB以上时,可采用声屏障。
5.2.6.2 声屏障应设在靠近声源处,路堤地段声屏障内侧距路肩边缘不宜大于2.Om;路堑地段则应设在靠近坡口部位;桥梁地段可结合护栏一并设置。
5.2.6.3 声屏障的高度、长度应根据噪声衰减量、屏障与声源及接受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公路线形、地面因素等进行设计。声屏障高度不宜超过5.Om。当声屏障长度大于lkm时,应设紧急疏散口。
5.2.6.4 声屏障材料应具备隔声、高强、低眩、耐久、耐火、耐潮等性能。
5.2.6.5 声屏障结构设计应作强度计算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5.2.6.6 声屏障临公路侧的表面应减少对声波、光波的反射,其形式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2.7 栽植绿化林带防治交通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5.2.7.1 城镇、风景区附近或有景观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绿化林带。
5.2.7.2 栽植绿化林带应结合自然环境、公路景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
5.2.7.3 绿化林带宽度不宜小于10m,长度应不小于敏感点沿公路方向的长度,并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繁叶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树种。乔、灌木应搭配密植,乔木高度不宜低于7.Om,灌木不低于1.5m。
5.2.8 公路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产生强噪声辐射的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场地布置等作出规定,其噪声标准应符合《建筑场界噪声标准》(GBJ 12523—90)中的有关规定。
5.3 环境空气污染防治
5.3.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环境空气敏感点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96)二级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 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列出的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敏感点作补充工程调查,提出综合防治方案。
5.3.3 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应结合景观绿化设计,选择有吸附或净化能力,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草木、灌木和乔木。在用地许可时,宜种植多层次的绿化林带。
5.3.4 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6—85)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距敏感点距离不宜小于300m,并应设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一侧。
5.3.5 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和堆放应有遮盖,有条件时其混合料应集中拌和,减轻对空气、农田的污染。
5.3.6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考虑对施工路段及便道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
5.4 水环境污染防治
5.4.1 公路沿线设施排放的污水和施工:期间排放的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的规定。
5.4.2 公路沿线设施的管理区、养护工区、服务区等的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5.4.3 公路路线必须经过饮用水源地或养殖水体附近时,应设边沟或排水沟,必要时可设置小型净化池。
5.4.4 桥位距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应大于1000m,距下游应不小于100m。
5.4.5 洗车台(场)、加油站应设置污水处理系统,经过处理达标后的污水町排入当地污水受纳系统。
5.4.6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沥青混合料及混凝土搅拌站;不得堆放或倾倒任何含有害物质的材料或废弃物;不得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取土、弃土,破坏土壤植被。
5.4.7 施工过程中搅拌站的排水、混凝土养生水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人地表水I~III类水源地保护区。
5.4.8 公路必须经过饮用水源地、水产养殖区域时,在该路段前后应设标志牌予以提示
景观与绿化www.tmgc8.com
6.1 一般规定
6.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景观是指公路路线、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沿线设施等人工构造物同公路通过地带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融合后构成的景观。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指的绿化是指公路沿线及互通式立交区、服务区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
6.1.2 应结合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公路构造物的特点,因路制宜进行景观与绿化设计,形成同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建筑群体。
6.1.3 应充分利用绿化以缓解因修建公路给沿线带来的各种影响。有条件时应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绿化设计,保护自然环境,改善景观。
6.L 4 公路两侧的绿化设计,应结合车速与视点不断移动的特点,考虑视觉与心理效果,做到尽量与周围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应注重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区的景观与绿化设计,应结合地形、地区的特点,尽量改善环境,协调景观。
对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的绿化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区特性、沿线条件进行设计。
6.1.5 公路栽植用树木,按树高划分为高树、中树和矮树三种。高树的高度为3.0m以上;中树的高度为1.0m~3.0m;矮树的高度为1.0m以下。高度在10.0m以上者为高大乔木。
6.2 景 观
6.2.1 公路景观设计的基本要求:
6.2.1.1 根据工程及沿线区域环境特征或行政区划等,宜将公路划分为若干景观设计路段。在各景观设计路段中宜选择大型构造物和沿线有特色的景物作为设计景点。公路景观设计尽可能做到点、线、面兼顾,整体统一,使公路与沿线景观相协调。
6.2.1.2 公路上的各种人工构造物的造型与色彩应考虑景观效果和驾驶者的视觉效果,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各种构造物对自然景观的不利影响。
6.2.1.3 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各种人工构造物和绿化来补偿、改善公路沿线景观,并结合不同路段的区域环境特征形成其特有的风格。
6.2.1.4 应合理组合路线的平、纵、横面,保证线形流畅、视野开阔。
6.2.1.5 应利用公路沿线设施和各种人工构造物,诱导驾驶者视线,预告公路前方路况的变化,以适时采取安全行驶措施。
6.2.2 公路景观设计要点:
6.2.2.1 公路上的桥梁、互通式立交、隧道和服务区、管理设施等作为一个景点,设计时应使构造物本身各部位比例协调。
6.2.2.2 各景点设计路段应充分结合工程和自然景观,宜具有一定风格,且与地域景观协调一致。各景观设计路段之间的过渡应自然。
6.2.2.3 应充分利用公路通过地带的自然景观点和人工景观点进行设计:
——利用孤立大树、独立山丘、古建筑等作为点缀;
——公路绕避风景区或独立景观点时,宜将风景区或独立景观点布设于曲线的内侧;
——公路穿过林地、果园、绿地时,宜以曲线通过;
——服务区宜充分利用海滨、湖滨、风景名胜地等设置。
6.2.2.4 在自然景观单一的路段,其线形设计宜以曲线为主,并保持连续、均衡,同时宜结合工程景点改善景观。
6.2.3 对自然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工程,应综合考虑工程和景观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论证:
——深挖方路段宜对路堑与隧道方案比选、论证;
——路线跨越山间谷地时,宜作高路堤与高架桥方案比选、论证;
——路线沿横坡较陡的林区布设时,宜作半填半挖与纵向高架桥方案比选、论证。
6.2.4 视觉污染防治:
——公路用地范围内,除收费站、服务区外,不得设置广告牌、宣传牌;
——高速公路的起、终点或大型构造物处设置建筑小品时,应注意色彩、造型,避免引起视觉混乱;
——公路两侧有影响视觉的场所时,应采取绿化或工程措施予以遮避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