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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www.tmgc8.com
3.1 一般规定
3.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社会环境,是指公路沿线范围内,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经过长期有意识地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人工环境。
3.1.2 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调查、搜集公路沿线的土地资源、农田水利设施、建筑物、行政区划、人文景观等社会环境现状及其远景发展规划,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公路建设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关系。
3.1.3 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立足于对社会环境的开发和利用,使公路建设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
3.2 土地利用
3.2.1 公路选线应全面调查沿线土地利用情况,按不同种类分别统计,遵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土规划,进行充分比选,确定路线位置。
3.2.2 公路用地应少占耕地、果园,多利用荒坡、荒地、滩涂等荒芜土地。
3.2.3 取土设计,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取土场位置及其取土方式。当采用集中取土方式时,宜结合平整土地选取较高地势的土丘取土,或结合河道整治选取滩槽取土;当采用宽挖浅取方式时,应保留表土回填复耕。
3.2.4 农田地区的路基应尽可能降低其高度,并宜设置支挡结构,减少占地。
3.2.5 施工临时用地应结合公路永久用地统筹安排。占用耕地的施工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应尽快清场复垦。
3.3 农田水利设施
3.3.1 应调查公路通过地带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人工蓄防洪设施的布局与发展规划,使公路设计尽可能与其相协调。
3.3.2 路线不宜压占干渠、支渠;不得已而压占时,应按原过水断面改移或采取其它工程措施。跨越干渠、支渠的桥涵不宜压缩渠道过水断面。
3.3.3 在对排灌设施进行合并、调整或改移设计时,不得影响其原有排灌功能与要求。
3.4 拆迁与安置
3.4.1 选定路线方案时,应尽可能绕避村镇和环境敏感建筑物,避免大规模的拆迁。当路线对环境敏感建筑物等有干扰时,应作防护与拆迁等多方案比较。
3.4.2 对公路沿线两侧必须拆迁的建筑物应进行调查统计,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3.4.3 应充分调查了解被安置对象的各种因素,在设计中充分体现国家的有关政策,提出安置规模等建议方案。
3.5 出行与交往
3.5.1 公路选线应注意调查行政区划、居民聚集区、学校、乡镇企业等的位置,了解人群流向,减少对人群出行、交往的阻隔。
3.5.2 影响人群出行、交往需设置横向通行构造物时,其规模应根据出行数量、出行目的以及路网布局进行设计。
3.5.3 公路通过农田区时,横向通行构造物型式与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并与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相协调。
3.5.4 应充分考虑通道内排水设计,不得因积水影响安全通行。
3.5.5 路线通过牧区时,应设置放牧转场通道。
3.6 人文景观
3.6.1 应搜集公路沿线已发现的文物、遗址、名胜古迹、风景区等的位置和保护级别,并拟定环境保护设计对策。
3.6.2 公路应绕避省级以上文物、遗址等保护区。公路对文物、遗址等保护区产生干扰时,应按“文物保护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3.6.3 服务区、停车场等位置的选定,宜充分利用天然或人文景点,其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6.4 大型桥梁、互通式立交等大型构造物的型式、布局等,宜与当地环境协调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景观。
生态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生态环境是指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等。
4.1.2 公路应绕避生态环境中所列的保护对象。公路对生态环境中的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应结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条件时,宜进行环境补偿。
4.2 生物及其栖境的保护
4.2.1 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宜不小于100m。当公路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2 公路通过林地时,应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数量,严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视线的林木。
4.2.3 公路用地范围内,应按绿化设计要求进行栽植。有条件时,填方边坡的植被覆盖率在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应达到70%以上;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应达到50%以上。
4.2.4 公路经过草原时,应注意保护草原植被。取、弃土场地应选择在牧草生长差的地方。
4.2.5 公路进入法定保护的湿地时,工程方案应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的重大改变。施工废料应弃于湿地之外。
4.2.6 在有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出没路段,应设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并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兽道。
4.3 水资源、自然水流形态的保护
4.3.1 应调查和搜集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地表水资源分布、容量以及水体的主要功能。
4.3.2 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人饮用水体和养殖水体。
4.3.3 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区的饮用水体;当路基边缘距饮用水体小于lOOm、距养殖水体小于20m时,应采取绿化带或者其它隔离防护措施。
4.3.4 公路在湖泊、水库等地表径流汇水区通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公路对地表径流的阻隔。
4.3.5 公路经过瀑布上游、温泉区等特殊水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避让距离。
4.3.6 在作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的排、渗水构造物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时,应采取措施隔离地表污水。
4.3.7 应注意保护自然水流形态,做到不淤、不堵、不留工程隐患。
4.3.7.1 跨越溪、河、沟的桥涵的过水断面,应保证泄洪能力。
4.3.7.2 公路跨越山谷时,应根据山谷宽、深及汇水面积等选择通过方式,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桥梁跨越。
4.3. 7.3 工程废方弃置应作出设计,避免阻塞河道水流或造成水土流失。
4.4 水土保持
4.4.1 应充分调查沿线的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植被种类及覆盖率、水土流失现状等,综合采用生物防护和工程防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4.4.2 在山区公路地质病害地段,当采取生物防护措施进行水土保持时,应考虑当地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4.4.3 山区、丘陵区公路应尽可能与原有地形、地貌相配合,减少开挖面、开挖量,注意填挖平衡。
4.4.4 弃土场应做好排水防护设计,以避免成为新的水土流失源。
4.4.5 取土点宜选择荒山、荒地。
4.4.6 暴雨强度较大、岩体风化严重、节理发育的石质挖方边坡或松散碎(砾)石土填挖方边坡地段,宜采用植物与工程综合防护措施。
4.4.7 做好公路综合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将路界范围内地表径流引入自然沟中。各种排水沟渠的水流不应直接排放到水源、农田、园林等地。
4.4.8 应注重高速公路绿化设计,选用适合当地生长的花草、灌木、乔木等植物,对路堤边坡、弃土等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环境污染防治www.tmgc8.com
5.1 一般规定
5.1.1 公路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公路施工期、营运期的噪声、废气、污水等对生活环境的污染防治。
5.1.2 公路建设项目应主要防治下列环境污染:
——公路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对声环境的污染;
——公路营运车辆的尾气、搅拌站(场)的烟尘和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公路服务区等的生活污水、路面径流、施工废水和工业废渣等对水环境的污染;
——施工中的废弃物对景观环境的污染。
5.1.3 公路环境污染防治主要针对以下环境敏感点:
——声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环境空气敏感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水环境敏感点:饮用水源及养殖水源保护地。
5.1.4 公路应绕避环境敏感点。
5.1.4.1 公路中心线距声环境敏感点应大于lOOm,其中距医院、疗养院、学校宜大于200m。
5.1.4.2 公路中心线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一级的地区应大于lOOm。
5.1.4.3 公路中心线距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为I~III类水质的水源地应大于lOOm。
5.1.4.4 公路中心线距交通振动、电磁辐射有特殊要求的敏感点以及危险品仓库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1.5 公路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并结合工程特点综合考虑:
——利用山丘、高地、林地、草地等保护声环境和环境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