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23:47:24] 来源:http://www.tmgc8.com 标准规范 阅读:342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建设。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的变动;对于改线路段,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第1.0.2条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5,000-25,000辆,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5,000辆,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忙的城郊公路。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0辆以下,为沟通县及县以上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为沟通县、社、队等支线公路。
第1.0.3条 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适当考虑远景发展的交通量,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综合确定。
对于现有不符合等级的公路,应根据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线形,改建危桥,改渡为桥,加铺路面,增建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停车设施等,使其逐步提高使用质量和通过能力,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