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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2.0.1.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2.0.1(见附件1)
注:自行车的外廓尺寸为宽0.75米、高2.00米。
第2.0.2条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2.0.2.(见附件2)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级公路不小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条 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钢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附件
1.表2.0.1
2.表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