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利与方法

[12-11 16:59:52]   来源:http://www.tmgc8.com  建筑规划   阅读:3648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标签:暂无联系方式建筑规划建筑规划
上一篇:城乡规划中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建筑技术| 标准下载| 建筑工程| 房地产资料| 联系本站|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

Copyright 土木工程吧 All Right Reserved.
土木工程吧是在线分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面资料的专业平台,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