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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挂靠的主体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公民个人、合伙组织或单位等,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不具备总包资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以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实力较弱、社会信誉较差的施工企业,以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外地(含境外)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在工程所在地承揽工程的许可,而以有权在当地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以挂靠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的挂靠形式。
1“联营”形式的挂靠
2“分包”形式的挂靠
3“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
(3)以实施挂靠的具体方法为划分标准的挂靠形式。
1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而实施的挂靠
2出借业务介绍信联系业务,适用公章或合同专用定立合同而实施的挂靠
3通过其他形式实施的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