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石护岸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2-11 17:00:02]   来源:http://www.tmgc8.com  工程技术   阅读:319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为了合理利用资金,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编制依据:本细则根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等编制。   1.3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堤防抛石护岸工程。       2 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包商向监理处报送招、投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后,监理处应立即下达开工令。承包商在接到开工令后着手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工作包括:1、编制施工方案、措施;2、制定施工进度计划;3、建立质量保证体系;4、完成建筑材料、半成品的检测和试验;5、组织施工机械进场;6、按合同要求选择分包单位或不分包。   2.1.1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商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范规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概况;   (2)       施工方案;   (3)       进度计划;   (4)       施工平面图;   (5)       技术组织措施、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       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7)       检测与试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检定计划;   (8)       机械设备选型、配置、数量及劳动力配置;   (9)       施工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10)   其它需说明的特别事项。   2.1.2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布置和人员机械的配置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必须合理,可操作性强,并同时满足招、投标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对总工期的要求。   2.1.3承包商应按投标书的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分工和各自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按合同文件全部到位。   2.1.4在石料场开采前,承包商应编制料场规划,其内容包括:   (1)  料场复查结果(石料材质检测与实验结果、开采条件和可开采储量);   (2)  料场平面布置及道路交通布置;   (3)  料场开采方法与程序;   (4)  有用料调配及平衡计划;   (5)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方案;   (6)  料场质量检查与安全保护措施。   2.1.5承包商应在开工前5天,按照施工计划要求,合理调度,组织施工机械进场,并检查施工机械性能、型号、数量、工况是否满足要求。   2.1.6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承包商应审查分包单位资质,选择合法的分包单位。   2.2承包商完成上述施工准备工作后,应及时报送监理处审签。文件连同意见单(鄂水咨A-01及鄂水咨A-01.1至鄂水咨A-01.6表)均一式两份,经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监理处。监理处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3上述报送文件除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外,承包商可及时向监理处申请开工许可证。在接受申请后,监理处应在24小时内审查完毕,并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若承包商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4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向工程监理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在合理的期限内,若承包商迟迟不进行开工报审,监理认为可能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完工或影响安全的,监理处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2.5承包商不经监理处审批擅自开工的,监理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下达停工通知。   2.6监理处及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批准与认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 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质量控制   根据水下抛石护岸工程的施工工艺流程,对每一工序进行具体要求。   3.1.1测量、放样   (1)      承包商放样前,应全面熟悉设计文件,接受建设单位提供的导线桩,水准点、设计的逐桩座标资料以及其它桩标。编制施工测量方案报监理处批准,其内容包括:   l         施测技术方案(施测方法、控制网的建立工作,高程控制点、轴线控制桩、平面位置示意图、保护措施、计算方法和有关操作规程);   l         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检定结果;   l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历;   l         施测进度计划。   (2)      监理处审核批准后,应要求承包商按设计图纸和施测技术方案进行复核放样和测量。   (3)      测量内容:沿岸线布置测量桩号,测量水下抛投区地形,绘制断面图。岸上应按测量要求布置相对永久固定桩,并经常检查维护,定时核查、校正。以利以后复核及常年观测、管理及加固维修。   (4)      各放样测点相对设计的限值误差,平面为±50mm,高程为±30mm,高程负值不得连续出现,并不得超过总测点的30%。   (5)      测量完成后,承包商应将所有测量资料,包括计算和图纸作为《测量放线报验单》的附件报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承包商通过复核放样,还应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一份书面资料,证明原设计的原地形和原工程量是正确的;如果有异议时正式递交一份表格,列出原设计错误的位置、标高以及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后转报业主。㎜   (6)      承包商因施工需要需增加控制点、临时水准点、辅助基线等时,应申请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检查、复核并认可。   3.1.2石料选择   (1)       水下抛石石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石质坚硬,比重不小于2.65t/m3的石料,形状以砣石为佳。严禁使用薄片状石料、易风化及易碎的岩石。   (2)       石料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为保证抛石整体密实性,石料均应进行级配,粒径30cm的占10%,粒径40cm的占20%,粒径40-60cm的占70%。为满足多层次抛投和设计厚度的要求,石料粒径不宜大于60cm。   3.1.3石料抛投   (1)       抛投前的实验。抛石前,应对不同质量的石块动态测量抛投区的水深、流速、漂距。累积后建立对照表,掌握抛石位移规律。   (2)       施工依据。综合设计图纸、前期测量、漂距,制定网格图。网格纵距(沿水流方向)25米,横距(垂直水流方向)10-25米。监理工程师审验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3)       抛护顺序。水下抛石尽量在最桔水位时进行,抛护顺序应自上游往下游进行;在横断面上应先深后浅,由远及近。水深流急时,应先用较大石块在护脚部位下游侧抛一石埂,然后再逐次向上游侧抛投。   (4)       抛投过程控制。   承包商依据实验所得的对照表,确定具体施工条件下的漂距,以此作为船只在抛投网格上定位的参照,在岸上测量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下,精确定位,报监理工程师查验。监理工程师审验合格后,上船验方。在石料规格、尺寸及质量抽检合格的前提下,一般每船测3-5个横断面求平均值,长度取1-2个断面求平均值,高度取5个以上点求平均值。以三平均值的乘积作为此船方量。为力求准确公正,验方应由1-2名监理人员和2-3名项目经理部人员共同完成。   验方完成后,在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下,承包商应组织人员立即抛投。注意分多层抛护均匀,不空档,更要特别注意消除顺流向的带状空档。   抛护过程中,应依据船只所验方量和网格设计方量以及多层抛投的要求,经常合理地移动船只,防止抛石成堆、抛投不匀。   每船抛投结束后,承包商应填写《护岸工程水下抛石登记表》,填明船号、石料方量、材质、粒径、抛投位置、水深、流速、到岸和离岸时间等内容,报送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每一网格抛投工程量至少分二期完成,前期抛投量宜控制在60%-70%,不得大于70%,前期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量,并以数据、图表等形式反映抛投效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凡前期抛投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后期工程施工应在承包商所报补抛方案和补抛效果均获得监理工程师认可后进行。对施工条件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还应经常进行水下测量,根据测量结果及时进行补抛。   测量要求:沿岸线每20-50m(建议与网格纵距对应,取25m)测一横断面,每一横断面上按水平距离5-10m测一点。   3.1.4数据处理   (1)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2)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l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规定;   l         操作应准确无误。   (3)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结论。   (4)单元工程检测成果按《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3.1.5质量事故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缺陷或事故,应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书面报告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原因以及补救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补救施工。补救施工应在有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的情况下进行。原质量缺陷部位清理干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后再行修补。质量缺陷修补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自理。   因质量缺陷并需采取加固和工程变更措施时,应由承包商提出设计要求,经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建设单位批准方可实施。加固和变更措施增加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自理。   质量缺陷或事故修补处理完成后,承包商应申请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行重新检查,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3.2工程进度控制   3.2.1承包商在开工之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现金流量计划和说明,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2.2承包商根据批准的总进度计划编制年度、月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2.3承包商按月向监理工程师递交进度月报表。   3.2.4当工期出现延误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赶工通知,要求承包商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施工进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对总工期的要求,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抛石工程计划,调整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2.5当承包商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将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3.3工程投资控制   3.3.1承包商在开工后,应将施工堤岸的施工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和测量成果进行对照,以校对工程量,如有出入,应及时向监理处报送有关资料,经监理处核验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3.2承包商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应填写《项目月付款申报表》和《实际进度报审表》,并附上工程检验质量合格认可的证明。   3.3.3监理工程师对《实际进度报审表》进行审核,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签证支付。   3.3.4对实际完成工程量有疑问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重新测量核实。   3.3.5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付款申请后,即签认《月付款申报表》,开具《工程量计量证书》,由承包商上报建设单位支付。       4 工程验收   4.1验收   4.1.1验收依据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和各种技术文件;   (2)    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3)    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4)   施工过程中必需的施工照片、录相等;   (5)   承包商的施工记录;   (6)   护岸工程水下抛石登记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7)   各种试验报告表   4.1.2验收程序   (1)       单元工程验收程序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商都必须实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工程师抽检,抽检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认证,必须在承包商三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必须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商提出申请,任一单元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承包商要做好分部工程验收的各种准备(资料整理、文字记录等)。   (3)       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   在所有的分部工程验收结束后,由建设方组织对单位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   4.2施工环境   承包商除做好对施工现场、石料场自身管理外,还应对周边环境,场内外施工交通道路以及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以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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