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隧道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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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瓦斯隧道施工,确保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的瓦斯隧道工程。

第三条 瓦斯隧道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文件、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以及煤矿有关瓦斯的安全技术规定。

第四条 瓦斯隧道分类

1.瓦斯隧道分为低瓦斯隧道、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三种,瓦斯隧道的类型按隧道内瓦斯工区的最高级确定。

2.瓦斯隧道工区分为非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共四类。

3.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可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判定。当全工区的瓦斯涌出量小于0.5m3/min时,为低瓦斯工区;大于或等于0.5m3/min时,为高瓦斯工区。

4.瓦斯隧道只要有一处有突出危险,该处所在的工区即为瓦斯突出工区。

第二章 施工生产管理

第五条 凡含有瓦斯隧道的工程项目,必须由所属子公司设置实体型项目经理部进行全面管理,并成立隧道专业架子队。

第六条 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施工必须由子公司主管领导挂牌负责。

第七条 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项目业主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

第八条 开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和瓦检(瓦斯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严格按照瓦斯隧道“先探后挖”、“先检测后施工”、“停风即停工”、“随时检测”、“切忌麻痹大意”、“切忌心存侥幸心理”的施工总原则组织施工,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工作流程、权限和义务。

第三章 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第十条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设置消防设施并配备救护队。

第十一条 在接近突出煤层前,必须对设计标示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测,标定各突出煤层的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 (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打设超前探孔1个(煤规中第200条要求,石门揭煤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以初探煤层位置。

2.在距初探煤层位置10m (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设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芯,分别探测开挖工作面前方、上部及左右部位的煤层位置。

3.按照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及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的岩性。

4.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揭煤前的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测方法应从瓦斯压力法、综合指标法、钻屑指标法、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R ”指标法中任意选用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只要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临界指标,该开挖工作面即为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重点是检查瓦斯压力及单孔瓦斯涌出量。只有瓦斯压力小于0.6Mpa且单孔瓦斯涌出量小于5L/min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1)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

(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4)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2.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3.揭煤爆破30min后,应由专业人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通知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工地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4.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5.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第十四条 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在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喷雾洒水。

第十六条 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掌子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3.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

第十七条 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2.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第十八条 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高瓦斯地层及有瓦斯突出危险地段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

第十九条 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第二十条 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在岩层爆破时,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炮泥应用黏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第二十一条 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隧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以上起爆器起爆。

第二十三条 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30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小于1 m/s。

第二十五条 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必须采用安全有效的方法如用高压供风管释放新鲜空气来置换等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第二十六条 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第二十七条 瓦斯工区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应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0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

第二十八条 瓦斯工区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必须采用防爆照明电器,灯具选用符合下列要求。

(1)已衬砌段固定照明灯采用Exd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采用Ex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2.照明用导线必须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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