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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和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应各设一个供水阀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三十条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
地点 |
限值 |
超限处理措施 |
1 |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
0.5% |
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和监测 |
2 |
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 |
2.0% |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加强通风 |
3 |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
1.0% |
停止电钻钻孔 |
1.5% |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加强通风 |
||
4 |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
1.0% |
停工,撤人,组织进行处理 |
5 |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
1.0% |
严禁装药放炮 |
6 |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
1.0% |
继续通风,人员不得进入 |
7 |
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 |
0.5% |
停机,通风,组织进行处理 |
8 |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
1.5% |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组织处理 |
9 |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
0.5% |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
第三十二条 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不同级别瓦斯工区在贯通前应采取有效隔闭措施,或按照较高级别瓦斯工区要求进行管理;如果低瓦斯或非瓦斯区未采取防止高瓦斯涌入措施,则低瓦斯或非瓦斯工区用电、照明及机械设备均必须采防爆型。
2.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5%。
3.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和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
5.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一般规定开关仪表及导电部分温度不超过70℃,开关本体温度不超过150℃,防爆外壳表面温度过高往往是由于内部电路系统发生弧光短路引起,应及时检查原因),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全风压通风的瓦斯隧道工区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禁止汽油机车车辆进入瓦斯隧道工区。
7.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4)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信号的规定。除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5)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8.瓦斯工区使用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小时的用油量;
(3)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4)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5)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9.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10.瓦斯工区隧道内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内应设置两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电时,另一回路能担负隧道内负荷;
(2)隧道内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等。检修或搬迁前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暇后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3)所有控制箱的闭锁装置必须可靠,防止擅自送电或开箱操作;
(4)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5)当电气产品进行防爆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