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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设计对建筑物节能效果有要求的应进行节能效果检验,节能测试记录应填写完整。
(2)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的检验部位应为底层、顶层和中间层的代表性房间,且每层的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
(3)每一种保温结构体系至少应选择一处对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进行检验。
(4)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部位的数量可依现场情况而定,但在同一类建筑物中,其检验部位不应少于一处。
(5)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应实行普测。
(6)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仪表的性能应符合有关相应标准规定。
(7)节能检验必须在下列有关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国家有关部门对节能设计的审核文件;
2)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外门(或户门)、外窗及保温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
3)锅炉或热交换器、循环水泵等的产品合格证;
4)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报告。
(8)检验项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方法应符合《采暖居住建筑物节能检验标准》JGJ132、J85及相关的标准规定。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测试仪器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2)核查节能测试记录是否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检验项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节能测试记录。
(2)测试仪器未检定或超过有效期。
(3)测试记录缺漏,签证手续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