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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3)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5)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留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均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组数是否满足要求。
(3)核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4)核查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核查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应核查其检测部位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是否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或留置组数严重不足及试件未经见证的。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部位未经各方共同选定或留置部位明显不符。
(3)无日平均温度统计,无法计算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或试件龄期普遍超龄。
(4)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结论不符合标准要求。
(5)混凝土强度报告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结构,不能代表混凝土的真实强度。
(6)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无合同约定或未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