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17:01:08] 来源:http://www.tmgc8.com 房建工程 阅读:36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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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工程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坚固件、涂装材料等应附有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
(2)进场的原材料,除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以外,还应按合同要求和有关现行标准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和验收,做好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检验报告。
(3)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有缺陷,必须经检查人员、主管技术人员研究处理。
(4)材料代用应有制造单位事先提出附有质量证明书的申请书(技术核定单),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审,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
(5)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焊钉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