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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基底的压实度应不小于90%;三、四级公路应不小于85%.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基底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原地面坑、洞、穴等,应在清除沉积物后,用合格填料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压实度应符合规定。
3、泉眼或露头地下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有效导排措施后方可填筑路堤。
4、地基为耕地、土质松散、水稻田、湖塘、软土、高液限土等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局部软弹的部分也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5、当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采取拦截引排地下水或在路堤底部填筑渗水性好的材料等措施。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6、陡坡地段、土石混合地基、填挖界面、高填方地基等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7、地面横坡缓于1:5时,清除地表草皮、腐殖土后,可直接在天然地面上填筑路堤。地面横坡为1:5~1:2.5时,原地面应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m.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再挖台阶;当覆盖层较厚且稳定时,可保留。地面横坡陡于1:2.5地段的陡坡路堤,必须验算路堤整体沿基底及基底下软弱层滑动的稳定性,抗滑稳定系数不得小于规范要求的稳定安全系数。否则应采取改善基底条件或设置支挡结构物等防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