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12-11 16:59:52]   来源:http://www.tmgc8.com  工程管理   阅读:3795

一:订购产品的支付

1.产品的交付方式

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形式。为了明确货物的运输责任,应在相应条款内写明所采用的交(提)货方式、交(接)货物的地点、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的名称。

2.交货期限

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还可能会出现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内应对交(提)货期限写明月份或更具体的时间(如旬、日)。如果合同内规定分批交货时,还需注明各批次交货的时间,以便明确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的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

(2)供货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日期为准。合同内约定采用代运方式时供货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数量、到站、接货人等,按期编制运输作业计划,办理托运、装车(船)、查验等发货手续并将货运单、合格证等交寄对方以便采购方在指定车站或码头接货。如果因单证不齐导致采购方无法接货,由此造成的站场存储费和运输罚款等额外支出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3)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但供货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对方合理预留必要的途中时间。采购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当供货方早于合同约定日期发出提货通知时,采购方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和仓储保管能力,决定是否按通知的时间提前提货。他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都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由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 交货检验

1.验收依据

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包括: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2.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数量验收的方法。主要包括:

① 衡量法。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检斤,以衡量其长度、面积。看体积、重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② 理论换算法。换算依据为国家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换算标准。

③ 查点法。采购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只要查点到货数量即可。包装内的产品数量或重量应与包装物标明的一致,否则应由厂家或封装单位负责。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或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争议。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追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合同内对磅差和尾差规定出合理的界限范围,既可以划清责任还可为供货方合理组织发运提供灵活变通的条件。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基因素。www.tmgc8.com

3.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不再负责。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① 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②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③ 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④ 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

① 经验鉴别法。即通过目测、手触或以常用的检测工具量测后判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② 物理试验。根据对产品的性能检验目的可以进行拉伸试验、压缩试验、冲击试验、及硬度试验等。

③ 化学实验。即抽出一部分样品进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学试验以确定其内在质量。

(4)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检测、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按《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5天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采购方对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要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使用时采购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关系。如果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40天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修改发运计划和组织运输工具。迟于上述规定期限双方应当立即协商处理。如果已不可能变更或变更后会发生额外费用支出其后果均应由采购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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