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方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12-11 16:58:43]   来源:http://www.tmgc8.com  工程管理   阅读:3824

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14 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硐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四、硐室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0.2m;

2) 平硐开挖前,应将硐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硐口0.5m。

2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4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平硐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8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五、硐室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2 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和重铵油炸药;

3 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多孔粒状硝酸铵:堆密度0.8g/cm3~0.85g/cm3,吸油率≥7%,净含量(以干基计)≥99.5%;

2) 柴油:应采用国家标准GB 252所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3)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4) 现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筑物、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5)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6) 多孔粒状硝酸铵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7) 混制场地50m范围内,应设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

8)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9)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10)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4 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 混制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2)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3)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4)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6 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7 混制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存在明火;同时,严禁将火柴、打火机等带入加工场;

8 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

9 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cm~30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测量电阻值;加工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10 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入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11 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kg;

12 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具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13 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14 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15 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六、硐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2 硐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叫,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3 夜间装药,硐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硐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 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6 用人力往导硐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硐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8 平硐填塞,应在导硐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10 在有水的导硐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负责进行验收;

12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4 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15 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16 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顶掉块的情况,还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17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18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19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20 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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