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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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与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各开发建设公司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

第三条投资部是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在管理集团公司投资业务时,必须同时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

投资公司是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所属的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把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畴,并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抓好抓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等规定,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全资或控股开发建设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和集团公司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切合本单位实际的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各开发建设公司对各自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开发建设项目应成立由参建各方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决定重大安全事项;协调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安全监督机构,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定期检查安全监督部门履职情况;

八、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及时、准确报告安全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各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上级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或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六、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考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七、组织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参与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工程建设期的安全生产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积极推广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与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力、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其责任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第十六条各单位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全面组织、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下列规章制度:

一、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五、安全用电制度;

六、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制度;

七、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八、日、周、月安全检查制度;

九、周、月、季安全例会制度;

十、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爆破统一管理、重大件运输、交通封闭管理、重大危险因素防范安全措施、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投入和奖罚的规定;评标时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投入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事故救援、信息报送、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要由当地政府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并写出事故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考核检查与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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