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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过程风险控制
1.1在可能影响危险源及其风险的任何变更(变化)实施前,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进行评估。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可能会产生新的危险源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
b)原有危险源的风险可能发生的变化;
c)变更对现行控制措施的影响;
d)需要采取的新控制措施等。
1.2当存在以下变更或变化时,局、子分公司在实施或引入变更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a)新增施工资质;
b)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
c)实施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d)安全目标(尤其是过程性控制目标)发生较大变化等。
1.3当存在以下变更或变化时,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在实施或引入变更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a)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b)实施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c)过程性安全控制目标发生较大变化;
d)设计变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施工生产设施设备及安全设施设备、作业队或作业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等。
2.补充更新
2.1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经理部、子分公司项目部等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果等,对之前的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结果的充分性、适合性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更新危险源及其风险。
2.2当内外部检查、审核、管理评审提出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结果不充分或与实际不符时,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及时进行补充辨识和评价。
2.3补充更新结果的记录、审核、审批、发放应按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