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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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问责,根据股份公司文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中铁X局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四条 事故责任认定依照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或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意见。

第五条 责任追究和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党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质部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3.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铁路营业线一般行车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业主、社会媒体、股份公司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八条 对被约谈的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事故单位领导人任期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度内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B、C类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B、C类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内发生三起一般责任伤亡事故或一起较大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行政降级或撤职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撤职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行业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相应等级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七条到公司接受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从重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发生因工伤亡非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应等级的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凡地方政府出具的事故结案批复报告,其报告内容需要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按照事故结案批复,履行党纪处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其它责任追究和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发生质量事故有人身伤亡时,按照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追究。

第十九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二十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召开安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较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加重一级处罚

1.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同级质量事故的;

2.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业主、社会媒体、股份公司通报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质量事故的;

3.隐瞒质量事故不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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