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16:58:43] 来源:http://www.tmgc8.com 水利水电 阅读:3995次
1、流域防洪规划应在研究流域气象与洪水特性、历史洪灾及成因的基础上,分析干支流现有防洪能力,论证选定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研究蓄、滞、泄的关系,选定整体防洪方案,并阐明工程效益。
有凌汛灾害的河流,应研究冰凌特性,选定防凌方案。沿海地区应研究天文大潮、风暴潮等产生的灾害及其与当地洪水的关系,研究相应的防护措施。
2、流域内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在国家GB50201一94《防洪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从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防洪标准一时难以达到的,可制定分阶段标准。
特殊重要的、防洪标准要求很高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
3、流域防洪规划,应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筹研究,正确处理受益区与受影响区的关系,并考虑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洪与治涝相结合、防洪与兴利相结合,制定正确的防洪方针。多沙河流应在研究防治洪水的同时,因地制宜采取水土保持、调水调沙等措施研究防治泥沙。
4、整体防洪工程措施方案,应在流域总体方案关于重点防洪地区洪水来量与泄量平衡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研究各项防洪建设的可能性,拟定若干可行的组合方案,从地区之间的关系、防洪可靠性、投资、效益等方面以及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环境等的影响进行综合比较选择。
5、进行流域防洪规划,应核定现有河道的泄洪能力和防洪标准,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人为行洪障碍严重的河道,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清障规划,拟定清障的范围和相应的措施。
6、堤防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或允许泄量,应根据防洪体系和防洪保护区的要求,分析研究确定。上下游、干支流河道堤防和分洪、蓄洪、滞洪区堤防,应根据其任务与等级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
多沙河流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根据预测的河道冲淤变化规律,按不同水平年分别拟定。
感潮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研究洪、潮遭遇规律,合理确定。
7、采取扩大行洪断面、裁弯取直等整治河道措施提高行洪能力,应根据沿河土质、河势和水沙特性等因素,研究整治后河道的稳定性及可能在防洪、排涝、通航、引水、泥沙冲淤、岸坡稳定等方面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
8、安排分(蓄、滞)洪工程,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分(蓄、滞)洪区条件进行方案比较综合选定。对提出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拟定启用原则,研究工程可能引起的上下游及邻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分析其对当地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并制定区内安全建设规划。
采用分洪道分泄本流域洪水至其他水域时,其泄洪能力的核算应考虑两地洪水较不利的遭遇情况。
9、防洪水库和综合利用水库承担的防洪任务,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水库条件,经方案比较综合研究确定。防洪方案中有两个以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时,应研究各自分担的防洪任务和联合运用原则。综合利用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应研究防洪与兴利相结合,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10、流域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式。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则。
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还应研究安排超标准洪水的运用措施与对策。
11、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讯、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见。
12、对流域内现有防洪标准偏低的较重要城镇,应在流域整体防洪安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作出专门规划,使城镇的合理范围达到应有的防洪标准。必要时可设置相对独立的防洪体系。
城镇防洪规划中应包括当地涝水排除的安排,其标准宜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13、对山地、丘陵区存在的严重山洪灾害,应分别情况,提出防治措施、方向、原则。对存在较严重泥石流、滑坡和岩崩等灾害的河流、河段,也应认真进行地质普查,查清成因和具体分布,提出建立监测、预报的措施意见,并提出应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