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栽植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 施工依据
第二节 栽植材料的质量要求
第三节 土壤准备
第四章 栽植
第一节 乔木和灌木的栽植
第二节 大树移植
第三节 草坪、花卉栽植
第五章 验收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提高上海市绿化栽植质量,充分发挥绿化功能,特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1. 0.2条 本规程系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参照一九八二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而制定。
第1.0.3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区、县公共绿地及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凡列为工程的栽植工作应具备与工程有关的各项批准文件。
第2.0.2条 综合工程中的栽植工作,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及道路工程等完成后进行。
第2.0. 3条 绿化栽植应在栽植季节进行。综合工程的主体工程如在非栽植季节完工,栽植工作应在随后的第一个栽植季节内完成。
第2.0.4条 成活率和保存率
一、在栽植季节内栽植树木,凡是由本地区移植的苗木,其成活率应大于95%,由外地移植的苗木,其成活率应大于90%。因特殊原因在非栽植季节栽植树木,成活率可另行议定。
二、栽植一年以上的树木保存率应大于98%。
三、计算成活率和保存率时,不包括因人为机械损伤,各种污染以及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所造成死亡的树木。
第2.0.5条 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下列距离。
一、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
1.电线电压380伏,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0m。
2. 电线电压3300伏至loooo伏,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3.00m。
二、树木与地下管线的间距
1.乔木中心与各种地下管线边缘的间距均不小于0.95m。
2.灌木边缘与各种地下管线边缘的间距均不于0.50m。
注:各种管线指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电力电缆、弱电电缆。
三、树木与建筑、构筑物的平面距离 表2.0.5-3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距乔木中心不小于 距灌木边缘
公路铺筑面外侧 0.8m 2.00m
道路侧石线(人行道外缘) 0.75 不宜种
高2米以下围墙 1.00 0.50
高2米以上围墙(及挡土墙基) 2.00 0.50
建筑物外墙上无门、窗 2.00 0.50
建筑物外墙上有门、窗
(人行道旁按具体情况决定) 4.00 0.50
电杆中心
(人行道上近侧石一边不宜种灌木) 2.00 0.75
路旁变压器外缘、交通灯柱 3.00 不宜种
警亭 3.00 不宜种
路牌、交通指示牌、车站标志 1.20 不宜种
消防龙头、邮筒 1.20 不宜种
天桥边缘 3.50 不宜种
第2.0.6条 道路交叉口、里弄出口及道路弯道处栽植树木应满足车辆的安全视距。
第三章 栽植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节 施工依据
第3.1.1条 凡列为工程的栽植工作应将设计图与现场核对平面及标高,如有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
第3.1. 2条 原绿地中植物抽稀时,应按设计远期效果进行。
第3.1.3条 原树穴中补植如发现有地下管道不符合第 2.0.5条规定时,应另定地位,经批准后方能栽植。
第二节 栽植材料的质量要求
第3.2.1条 栽植材料的主要质量要求是应具有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检疫性病虫害及草害,并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
第3.2. 2条 设计中无明确规定规格的乔灌木均应符合下列二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