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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抗震加固管理办法(试行)
([85]教基字064号 1985年4月3日教育部发布)
一、总则
1.抗震加固工作关系到各项建设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确保抗震加固质量,提高抗震加固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抗震加固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抗震鉴定;
(2)加固设计;
(3)设计文件审批;
(4)工程施工;
(5)竣工验收。
二、抗震鉴定
3.凡地震基本烈度在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的部属单位,都要根据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对本单位未作抗震设防或未按现在规定烈度设防的原有建筑、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鉴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可参照抗震设计规范执行。抗震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一般工程也可以由加固单位自己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