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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炔站应划分禁止烟火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进人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应有防火、防爆措施。严禁电瓶车进入生产区。
(2)电石渣中仍残存一些未完全分解的小块电石,能继续分解产生乙炔。所以,在电石渣坑附近应禁止烟火;不得把次氯酸钠等氧化剂放入电石渣坑内,以免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
(3)乙炔设备及生产现场如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制定防火措施,指定专人监护。做好灭火准备。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氮气置换至符合动火标准,即乙炔浓度应小于0.2%。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多点取样,较长管道应伸入管道内2m以上取样。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半小时则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则应定时取样分析。乙炔生产设备和管道发生冻结现象时,应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严禁用明火烘烤。
(4)乙炔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时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操作入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及带铁钉的鞋子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6)乙炔站发生火灾时,应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