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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以下简称《规范》)作了以下规定:第2.3.2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2)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3)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确定;对于低压电动机,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第2.3.3条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①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②机械能承受全压起动时的冲击力矩;③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2)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择其它适当的起动方式。(3)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本《规范》兼顾了两方面。一方面第2.3.2条的一款和二款的规定,保证了电动机起动时不妨碍其他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另一方面该条三款的规定,保证了电动机起动转矩满足所带负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