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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也是附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实际竣工日期后六个月内行使,逾期则丧失优先受偿权。在现实中,发包人往往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一审就是半年甚至长达一、两年,并动辄要求将工程结算委托中介机构审定,而承包人为了尽快办理结算、结清工程款往往委曲求全,这就会导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丧失了行使机会。因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工作,加快进度尽快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报送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内逾期不予审核则视同认可结算报告。如果发包人恶意拖延审核或拒不付款,则由承包人应及时采用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欠款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
笔者相信,只要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切实加强现场项目管理,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必将最大限度地规避合同履行风险,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低价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最终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