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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6]67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收费额。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对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条件,实行收费上浮的,最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上限即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