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16:58:43] 来源:http://www.tmgc8.com 工程管理 阅读:3630次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由以下四项构成:
(1)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
(2)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主要有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工程监理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及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等;
(3)预备费;
(4)融资费用,包括建设期利息及其它融资费用。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当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新增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如下:
(1)投资者将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企业自创并依法确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凭证所载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作价。
新增流动资产依据投资概算核拨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移交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