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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5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的内容具体实施考核评价。
2.每项考核内容应以评分表的形式和量化的方式,根据其评定项目的量化评分标准及其重要程度进行评定。
3.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6个评定项目。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以企业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未建立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制度及未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未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落实责任和责任人及未落实考核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4)对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等的内容和实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5.施工企业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度未建立且每年未对与本企业施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进行预算和决算,未专款专用,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未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使用、监督及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6.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每年未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企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的编制,职工培训教育的档案管理,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7.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未对所属的施工现场、后方场站、基地等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隐患的整改、排查及治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8.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未及时、如实上报施工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对已发生的和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事故档案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未按照本企业经营范围,并结合本企业的施工特点,制定易发、多发事故部位、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各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物资的落实,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