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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
一、资质卡控: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有关行政许可及资质等级规定。
二、技术卡控:爆破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门爆破设计,并履行审批程序;必须由爆破技术人员在作业前向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三、人员卡控:爆破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上岗,其中保管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四、库房卡控: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库区)设施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符合《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和企业安全条件要求;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储存,账、卡、物必须相符一致,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五、申领卡控:(申请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由现场开挖班长或其他专门人员申请,申请单样式应由爆破作业项目上级单位统一制订;(审批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必须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现场技术主管(工程部长)、现场副队长(副经理)2人以上审批签字;(领取要求)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六、发放卡控:保管员和领用人员必须互相确认领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编号等;必须确认申领爆破器材在批准的指定场所内使用才可发放;押运人员必须由持证人员担任,并在发放单上签字;严禁一人多机多卡发放爆破器材。
七、运输卡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备案的专用车辆和人员;保管员在运输车辆出发后必须立即向现场副队长(副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人员)报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由专人押运,炸药、雷管必须用专用车辆分开运输,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无关人员严禁搭乘运送车辆;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途中因故障停留必须立即报告,设警示标志,由专人看守。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搬运人员之间必须保证足够安全距离,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遇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运输和装卸作业。
八、临时加工卡控:爆破器材运至现场后必须清点复核品种、数量、规格,设置临时加工地点,设置防爆箱,设置警戒区,且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临时加工存放的雷管、炸药必须保证足够安全距离,有专人看管,临时加工存放不得超过30分钟。
九、装药卡控:打眼工序没有完成,严禁炸药、雷管上台架,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装药照明必须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装药必须使用专用炮棍或木棍;炮眼堵塞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核对、清理、退库。
十、起爆卡控:装药完成由专门人员发出预警信号后,除2名爆破员外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出警戒区,开挖班长必须自爆破工作面向外清场,并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警戒,确认全部人员撤离后方可通知爆破员连接电雷管实施起爆,起爆站与爆破位置的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小于300m。
十一、爆后卡控:爆破后必须通风15分钟以上,方准许2名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其他残留爆破器材,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再组织检查、评估和处理;必须确认安全后且经当班开挖班长同意,其他人员才可进入爆区作业。
十二、退库卡控:作业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由爆破员、押运人员、保管员三方签字确认品种、数量、规格。
十三、销毁卡控:严禁项目在任何场所销毁任何民用爆炸物品;不再使用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公安机关处置。